2005年3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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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傍了谁的名牌?
——立邦涂料商标纠纷案透视
  随着那句耳熟能详的“立邦漆,处处放光彩”的广告词,国际知名涂料大鳄————立邦漆早已成为中国众多家庭、单位建筑装潢的首选涂料,其市场占有率十几年来始终牢牢占据着全国涂料行业的龙头老大地位。
  然而在今年初,广东的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赐利”),在当地白云宾馆召开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声讨立邦商标侵权新闻发布会”,称该公司注册的“美得丽”、“永得丽”商标多年来一直遭到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立邦公司”)的假冒,“保赐利”现已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立邦公司”道歉并赔偿400万元人民币。随后不久,“保赐利”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诉讼总标的额飙升到1600万元。
  这在中国的涂料界乃至整个建筑装潢行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无数消费者、油漆工对此感到困惑不解:我们用了多年的“美得丽”、“永得丽”居然全部是假冒的?它的亲爹竟然是“保赐利”?
  “保赐利”受让两商标
  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是由泰国保赐利伦敦化工有限公司在其原有广东潮阳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公司位于广州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从事化工五金装饰、汽车美容护理、摩托车养护等行业。
  保赐利公司是在2000年11月从汕头市升平区港通商行受让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获得两个商标在国内市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港通商行是在1994年5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的油漆、喷漆、涂料、清漆等。当时立邦公司曾向国家商标评审委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申请,认为港通商行将立邦在国外畅销品牌“美得丽”、“永得丽”抢注,请求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以立邦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为由,认为所提商标注册不当的理由不成立,裁定“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维持。
  立邦公司法务部经理陈复仁不无遗憾地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当时重视不够,立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被驳回了。最近立邦公司又搜集了充分的证据,重新向评审委提出撤销‘美得丽’、‘永得丽’商标的申请,并已被受理。”
  立邦公司已使用40年
  立邦漆在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目前在中国建有三家独资企业,即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和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此外还有重庆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和苏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两家合资企业,在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市场营销理念的同时,也将有关产品名称体系引入了中国内地市场。
  “立邦没有侵权。”陈复仁向记者介绍,Matex、Vinilex这两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立邦在海外市场已使用多年,并已注册其英文的商标,而“美得丽”、“永得丽”属于英文的中文音译名称。1963年,立时集团在新加坡开发区建立工厂开始生产立邦漆,此时其生产的涂料包含:美得丽、永得丽、保得丽、喷得丽、丝得丽五大产品,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美得丽”、“永得丽”的中文名称;1992年10月开始进入中国内地。至此,立邦对“美得丽”、“永得丽”产品名称的使用已有40多年历史,这两个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与立邦是不可分割的,并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混淆。
  立邦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乃蔚认为,立邦旗下的“美得丽”、“永得丽”并未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存在,并不构成侵权。陈乃蔚进一步说,如果市场上“永得丽”、“美得丽”乳胶油漆满天飞,大家会在购买时很疑惑,不知是哪家生产的。但现在全国究竟有几个消费者看见过、购买过或者使用过“保赐利”的“美得丽”、“永得丽”产品呢?相反,消费者是认准“立邦”牌的“美得丽”、“永得丽”才去购买的。陈乃蔚表示,正是因为“立邦”的这两个产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知名度,树大招风,才导致了这场诉讼。
  作为一家享誉国际、年销售额超30亿元的涂料业巨头,立邦公司进入中国后,用于宣传产品的广告经费投入每年高达数亿元。中国的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数次打击了多家假冒该公司产品的不法厂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在2002年9月12日的一份判决书认定,“立邦漆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另一份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今年3月4日的判决书也“确认‘美得丽’、‘永得丽’为立邦中国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权威的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在今年2月也很快站出来表明了自己的鲜明态度:“作为涂料界的行业协会,我们至今未获得市场上除有立邦公司‘立邦美得丽’、‘立邦永得丽’之外的其他企业生产的‘美得丽’、‘永得丽’油漆或乳胶漆产品的信息。”
  商标权不应侵害在先
  权业内人士认为,“保赐利”和立邦公司这场纠纷的焦点,是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和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发生的冲突。
  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我国是在制定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才正式提出,当时是将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一种不正当注册的行为。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直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有违反,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侵犯其权利的注册商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从三个方面分析认为,立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一,立邦公司拥有因使用在先并知名于前而产生的在先权利。如果当时港通公司申请和获准注册“美得丽”商标时,其明知或者应知在我国已经存在立邦公司在前使用的“立邦永得丽”、“立邦美得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那么港通公司的行为就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得逞,其抢注的商标也不能否定和对抗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在先权利,不能因此禁止相应的“立邦永得丽”、“立邦美得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使用。第二,消费者不会将“立邦永得丽”、“立邦美得丽”误认为“永得丽”、“美得丽”,恰恰相反,消费者容易将“永得丽”、“美得丽”误认为衍生于立邦驰名品牌,来自于“立邦永得丽”、“立邦美得丽”或者来自与立邦公司关联,造成“反向混淆”。第三,虽然立邦公司1998年提出对“永得丽”、“美得丽”注册商标的异议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被驳回,但其现在还可以主张其在先权利。因为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立邦公司已提出过异议。另一方面,即使放弃或者丧失商标评审异议的行政请求权益,其相关组合使用商标中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当受这一因素的任何影响。
  “我国有很多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要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发展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介绍说,“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中,这种情况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例如,德国商标法对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明确规定了三种保护方法:第一,禁止他人另行注册商标;第二,撤销他人嗣后注册的商标,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第三,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人嗣后注册商标,但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在先使用者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魏博士继而认为,如果允许搭便车人凭借抢注的商标不但永远搭便车,而且得以借法院之手把他人的在先权完全废除掉,这不仅严重违背法律、规章的立法本意,而且将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据《法制日报》